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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经营者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交通局及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服务为宗旨,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运输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行业管理不断加强和深化,促进行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学习宣传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开展行业经济技术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设想,经济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建议。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企业管理、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等方面的课题调研。
第六条 协助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树立行业新风;教育运输经营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文明服务,提高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促进我市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道路运输市场体系。
第七条 协调企业间的关系,提倡行业合作,推动横向经济联系,介绍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经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第八条 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各种类型的业务、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 开展有关道路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技术、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加强与全国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学访交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进步。
发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同行业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会刊及行业有关资料,及时传递信息,传播介绍经验。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照的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单位,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参加本会,经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批准,核发会员证书,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体运输经营者和热心道路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参加本会,经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批准,核发会员证书,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市各区县道路运输协会,均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并发给会员证书。
凡参加各区县道路运输协会的骨干会员,提出申请或本会提名,亦可参加本会,作为双重会员单位,同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的权力。
(二)有对本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的权力。
(三)有要求协会帮助维护企业和行业合法权益的权力。
(四)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获得信息资料的权力。
(五)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活动的优惠权力。
(六)兼营其它行业项目的会员,有参加有关方面行业协会的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从事合法经营,信守行业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及时向本会提供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资料和有关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报表资料。
(四)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行业利益。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同意,办妥有关手续,缴回会员证书,即可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停业或转产经营,同时停止会籍;因其它原因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同意,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凡停止会籍、取消会员资格及自动退会的,均应缴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民主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兼负会员代表的职责;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难以继续任职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在理事会的构成上,要体现企业经营单位是协会的主体。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处理属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做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可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秘书处下设一室三部,即:办公室、编辑部、人才培训部、信息咨询服务部。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聘请顾问7人,为本会的名誉职务。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名誉会长和顾问可列席理事会议及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培训、咨询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助。
(四)国内外社会、经济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费。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工资、补贴。
(三)办公费、会议费。
(四)订购书刊资料、印刷出版费。
(五)各项业务活动经费及管理费开支。
(六)其它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财务预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会的财务预决算,须按期向理事会报告,接受审查。
(三)日常财务工作执行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和本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可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解散。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市道路运输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