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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务系统质量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市港务系统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在天津港务局领导下、在天津市质量协会指导下,天津市港务系统热心于质量管理事业人士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组织全体会员,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宣传提高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开展质量管理学术工作,参与研究我市港务系统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法规、条例与制度;积极向企业和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并推荐有关质量方面的科研成果;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为提高运输质量、服务质量,并促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努力。
(三)采用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员,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四)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组织企业间质量管理技术的交流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质量检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工作。
(六)反映用户要求,组织、开展维护用户正当权益活动,交流为用户服务的经验。
(七)积极支持和鼓励质量工作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自愿申请,经协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1、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者;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4、热心于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工程师、科研人员、教育人员、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港务系统企业,自愿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既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的优先权。
(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协会分配的任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科普资料、经验总结等材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凡连续三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同自动退会,退会时,会籍既行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通过民主协商从会员中推选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确定奋斗目标和编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增补协会理事等。
第七条 理事会推选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协会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如遇重大事项由理事长临时召集会议。
理事会可以聘请在质量管理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在质量管理上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作为本协会顾问。
第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组织各种讲座、出版书刊资料等的收入。
(三)接受个人和单位自愿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其他
(一)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三)协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