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页>>交通邮电系统单位>>天津市航海学会
天津市铁道学会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航海学会(下称“本会”),英文译名:TIANJIN INSTITUTE OF NAVIGATION
(缩写:TIN)
第二条 本会是由航海、交通、海洋、渔业、海洋石油、港口等系统中的有关单位及其航海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组织航海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宣传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实施“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海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受中国航海学会业务指导。本会挂靠在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受挂靠单位的行政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天津市塘沽区浙江路2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航海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航海科技学术水平,促进航海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建议。接受委托对本地区航海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及科技项目进行论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
(三) 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技贸活动;
(四) 组织在职航海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青少年航海科技活动;
(五) 编辑出版航海科技书刊、文集;
(六) 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航海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七) 创造条件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航海科技团体和航海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 充分发挥航海学术团体的有利条件,加强与港、澳、台航运界的联系,为祖国统一事业做出贡献;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 筹集、管理学会活动经费和基金;
(十一) 为航海学科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为保障航行安全以及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
(一) 取得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航海科技工作者;
(二)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海科技工作者;
(三) 高等院校航海专业本科、专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3年以上者;
(四) 具有相当于大学毕业水平,并从事航海科技工作5年以上者;
(五) 取得政府发给的船舶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证书,具有高中毕业的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并从事工作5年以上者;
(六) 与航海科技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学科的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具有本款(一)项、(二)项的学历和工作经历;
(七) 著名的航海技术革新家;
(八)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航海部门的领导者和企业界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社会人士。
单位会员
单位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航海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后1年内未能改变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下属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筹备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授予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和较大影响的人员以“顾问”或“荣誉理事”的称号,以及给予其它奖励;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款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规定任职年龄仍须任职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本条前款所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五) 主持制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制度;
(六) 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有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济来源
(一) 挂靠单位和主要支持单位提供资助、补助;
(二) 会费;
(三) 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四) 咨询服务及技贸活动收入;
(五) 基金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本会的办公费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互不兼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在其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办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以及挂靠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2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