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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市集邮协会(下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Philatelic Association缩写:TPA
第二条 本会是天津市(下称本市)各区县集邮协会和本市行业性集邮组织联合组成的群众性集邮文化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属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会员和集邮爱好者,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邮文化事业,为丰富和活跃各民族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邮政局,接受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确定的方针、任务,指导本市区、县集邮协会和市行业性集邮组织的工作。
(二)组织研究集邮学术和集邮文化理论,宣传集邮的文化内涵和社会作用,普及集邮知识,提高集邮水平,倡导高尚的集邮道德。
(三)举办全市性的邮展和集邮活动,支持和指导区县集邮协会和行业性集邮组织集邮活动的开展。表彰奖励集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开展国际集邮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国内外集邮组织间的友好往来。
(五)出版会报、会刊等有关刊物,指导和帮助区县集邮协会和行业性集邮协会办好会报、会刊。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负责对本市区县集邮协会和行业性集邮组织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不直接接纳个人会员(原个人会员逐步向团体会员过渡),个人会员由团体接纳和管理。凡承认本章程的各区县和行业性集邮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须是本市范围内的区、县和行业性的集邮文化团体;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协会须章程规范、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固定办公地点。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下批复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和有关的集邮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集邮道德,维护集邮组织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的代表、个人会员代表、特邀代表和上届理事会成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对发展集邮事业有明显贡献的集邮者、邮学研究者、集邮工作者和不再连选连任的上届理事,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邮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年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并注意更新,每届更新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条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应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合并召开。理事或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由推选单位替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邮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必须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团体组织、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决定秘书处各科室、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及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聘用;
(五)签发日常公文;
(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天津市邮政局拨款;
(二)会费;
(三)国内外捐赠;
(四)政府及企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挂靠单位的职工相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邮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天津市邮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邮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邮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有关个人会员的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