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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铁道学会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天津市铁道学会,英文名称:TIANJIN RAILWAY SOCIETY,缩写为:TJR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天津地区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路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铁道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铁三院,并由其负责配备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铁三院内,邮政编码:30014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普及铁道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
五、对铁道科学技术政策和运输生产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及天津市铁路运输改造、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
六、承接路内外的委托,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及课题研究等工作。
七、编辑出版铁道学术论文集和科技、科普书刊。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组织举办国内外科技成果展览、展销等活动。
十、积极开展厂会协作,促进铁道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
十一、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兴办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二、接受天津市科协、中国铁道学会、铁三院及其它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凡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以上技术资格(或相当于此类技术资格)的科技、科管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中专毕业七年以上或从事铁道科技工作十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于以上条件的自学成才者。
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铁道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铁道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会员单位行政签署意见,所在分会审核,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二)、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本会会员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并颁发中国铁道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索取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约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和科技咨询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科技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优惠给予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5.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6.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书面通知本人或单位,半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国家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的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如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由接任其岗位者继续学会职务(并履行补办有关手续)或由原单位重新推荐,理事候选人年玲不超过65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最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铁三院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必要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科协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约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修改章程经2002年10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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