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相关说明


  一、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按照全国统一安排,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国家标准组织开展。2A级以下的企业由地方(行业)综合评估机构组织评估;3A级以上的企业由地方(行业)综合评估机构及全国综合评估机构联合评估。
  

  二、申报评估企业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填写《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请表》,要求字迹工整,数据真实。提供附件资料统一用A4纸。
  

  三、申报评估企业提供的附件资料:
  

  (一)运输型物流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月)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物流业务收入结构清单;
  4、非物流业务收入结构清单;
  5、自有货运车辆清单(包括序号、车辆名称、车牌号、载重量等内容);
  6、运营网点清单(包括序号、运营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7、中高层管理人员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职务、学历、任职资格等内容);
  8、企业业务人员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职务、学历、任职资格等内容);
  9、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业务辐射面分布图;
  11、组织机构图及相关指标职能分配表;
  12、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仓储型物流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月)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物流业务收入结构清单;
  4、非物流业务收入结构清单;
  5、自有仓储设施清单(包括序号、仓储设施名称、仓储面积、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6、自有和租用货运车辆清单(包括序号、车辆名称、车牌号、载重量等内容);
  7、中高层管理人员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职务、学历、任职资格等内容);
  8、企业业务人员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职务、学历、任职资格等内容);
  9、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10、配送客户清单(包括序号、配送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11、组织机构图及相关指标职能分配表;
  12、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月)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物流业务收入结构清单;
  4、非物流业务收入结构清单;
  5、自有和租用仓储设施清单(包括序号、仓储设施名称、仓储面积、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6、自有和租用货运车辆清单(包括序号、车辆名称、车牌号、载重量等内容);
  7、中高层管理人员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职务、学历、任职资格等内容);
  8、企业业务人员清单(包括序号、姓名、职务、学历、任职资格等内容);
  9、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10、运营网点清单(包括序号、运营网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11、业务辐射面分布图;
  12、物流服务方案与实施简介(包括项目名称、进展情况等内容);
  13、组织机构图及相关指标职能分配表;
  1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四、物流企业申报评估,执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物联标字[2005]6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收费标准。
  

  五、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企业,将按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程序,组织评估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及现场评估。
  

  六、对获得评估等级证书的物流企业,实行评估等级复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经过复核达不到公告等级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由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发出未达标准、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通知,对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告。未达标准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达到公告的标准,仍达不到标准按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处理。被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的企业,须重新申请等级评估。
  

  七、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建立该项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对经综合评估公告的物流企业经营与服务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等级投诉。凡服务达不到相应等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将通过特定程序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