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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服务业总部最高补2000万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联合制发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提出促进本市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租赁业、基金业发展壮大财税扶持政策。
扶持物流业和中介服务业
《通知》规定,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标准给予补助。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大型仓储类、运输类企业,也制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助政策。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同时,对享受政策的中介服务也设定了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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