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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为进一步推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在港口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市港航局正式印发《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体系。

《办法》结合目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天津港口实际,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范围,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强化了对相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在信用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方面,明确信用评价范围为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包含了港口经营市场的相关经营主体。综合考虑港口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明确加扣分分值。

在信用评价周期方面,在采取年度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实际管理需要,设立了阶段性信用评价,针对特殊事件、特殊时间,以信用监管为手段,及时通过惩戒措施,进一步强化深化行业监管。

《办法》明确,以信用等级方式体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信用评价AA级的经营人或良好信用从业人员,实施“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的激励措施。对信用评价D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实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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